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300分以上,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3000元費款(包括資格審查1,500元及衛生署證書規費1,500元。)向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提出申請展延。

申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展延條件之學分證明文件 (除學會已登錄學分之外)
(三) 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實貼於申請表)
(四) 繳費證明影本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因情形特殊無法完成展延者,在效期屆滿前向學會報備提出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通過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申請。

前述參與積分達300分相關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包含下列各項:

(一) 參加本署認可之環境職業醫學相關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積分為5點。
(二) 參加教學醫院職業醫學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廠訪、書報討論、科技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本,向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申請積分認定,每參加45至60分鐘之教學活動為1點,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45分至60分鐘為5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3小時為1點,主持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1小時為2點。
(三) 在教學醫院職業醫學相關科別長期進修(1個月以上)期滿,經教學醫院發給進修證明者,得向學會申請認定每個月積分10點,在職業醫學科進修者,每個月積分25點 (每年不超過100點)。
(四) 發表環境職業醫學論文於國內外醫學期刊,經本署委員會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積分15點,第二作者10點,其餘作者每人均為5點;前述期刊如列名科學期刊引用指標(SCI)範圍者,以2倍計點。
(五)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建構之「職業傷病通報資訊系統」通報疑似職業相關疾病(不包括職業傷害)個案,每通報1例個案,經研判確立者,可得2點。參加經委員會認可之跨院性個  案討論會者,每次為2點;負責教育個案報告者,每次為5點。
(六) 在醫學院校講授職業醫學相關課程經本署認可者,每小時為5點。
(七) 參加相關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經本署認可者每小時得積分1點,發表論文者,每篇論文報告得積分10點,其餘作者每人得積分為1點。
(八) 出席全國性職業醫學醫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會員大會暨同時舉辦之學術討論會者,可得積分30點,每年最多得30點。
(九) 參加經本署認可之醫學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每次為1-3點。
(十) 參加國外之職業醫學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經本署認可者,得比照國內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予以認定。
(十一) 醫學倫理、醫療品質及醫療相關法規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