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於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108分以上及西醫師積分達18分以上,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3000元(包括資格審查1,500元及衛生署證書規費1,500元)。向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提出申請展延。
申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 申請表 |
(二) | 符合第十條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
(三)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因情形特殊無法完成展延者,在效期屆滿前向學會報備提出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通過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申請。
甄審原則第十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限期限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限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課程(含網路或數位課程)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每年積分超過四十八點,以四十八點計。六年中連續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參與積分相關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包含下列各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
(一) | 參加本署認可之環境職業醫學相關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積分為5點。 |
(二) | 參加教學醫院職業醫學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廠訪、書報討論、科技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本,向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申請積分認定,每參加45至60分鐘之教學活動為1點,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45分至60分鐘為3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3小時為1點,主持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小時為2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 |
(三) | 於本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環境職業醫學科醫學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其他作者每人積分均為2點。發表其他類論文,積分減半。超過50點,以50點計。 |
(四) | 出席國內外相關職業醫學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參加者,每小時2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3點,其他作者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10點。 |
(五) | 參加本部委託之醫學會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每次2點,超過60點,以60點計。 |
(六) | 於離島及外島地區執業期間,參加本項第一款至第四項繼續教育,其積分以二倍計。 |
(七) | 於偏遠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執業期間,參加本項第一款至第四項繼續教育,其積分1點得以1.5倍計。 |
(八) | 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或衛宣導,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每小時1點;超過10點,以10點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