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職業醫學會會章 (民國106年04月23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職業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Occupational Medicine。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職業醫學,促進勞工身心健康與防治職業傷病宗旨。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職業醫學之教育、研究及應用。 二、推廣職業傷病之防治,提昇勞工之保健醫療。 三、接受委託辦理勞工作業安全衛生規範編審、講習。 四、接受委託從事職業病傷害鑑定事項。 五、宣導職業衛生知識。 六、發行本會會訊及學術性刊物。 七、辦理職業醫學繼續教育訓練及職業病專科醫師審核認定。 八、加強與國內外職業醫學機構、團體之聯繫與交流,提昇我國職業醫學之水準。 九、從事國內外職業病病歷、文獻之收集整理及發布。 十、從事職業病預防保健及保險之研究。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1.醫師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系畢業,取得醫師證書,或考試及格取得醫師證書資格者。 2.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醫療衛生機構,學術單位之團體。 3.准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職業醫學有興趣者。 4.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推薦通過者。 5.榮譽會員:國內、外對職業醫學有卓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推薦通過者。 醫師會員、團體會員及准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三百人以內(含)者應推派代表一 人,三百人以上者應推派代表兩人,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 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第七條: | 醫師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準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權利如左: 1.參與本會集會之權利。 2.訂閱本會各種書刊優待之權利。 3.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參與本會職業醫學研究之權利。 5.其他本會相關之活動。 |
第八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得置副理事長三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廿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二條: | 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均為有給職,其給付薪水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構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及附設機構。 一、勞工健康促進委員會。 二、職業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三、職業醫學學術委員會。 四、職業醫學教育委員會。 五、會員甄審委員會。 六、職業醫學出版委員會。 七、職業病基金委員會。 八、職業病預防研究委員會。 九、職業病治療研究委員會。 十、職業毒物研究委員會。 十一、工業衛生研究委員會。 十二、職業病調查委員會。 十三、人體工學與生物機能研究委員會。 十四、職業病鑑定仲裁委員會。 十五、職業病統計委員會。 十六、職業病復健醫學委員會。 |
第廿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
第廿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八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廿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卅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左: 1.入會費: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準員新台幣伍佰元,在校生免。 2.常年會費:醫師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
第卅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卅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七條: | 本會本章程經本會83年1月30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內社字第 號函淮予備查。104年07月19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4年 09月17 日,台內團字第1040434284號函淮予備查。106年04月23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6年 08月18 日,台內團字第1060053202號函淮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