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令:修正「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建立日期|2014-04-01
依衛福部 衛部醫字第1031660864號公布
修正「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1.刪除舊法(五)向本署「疑似職業相關疾病通報系統」 通報疑似職業相關疾病(不包括職業傷害)個案,每通報一例個案, 經研判確立者,可得二點。參加通報系統個案討論會者, 每次為二點;負責教育個案報告者,每次為五點。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 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至少通報一例個案經研判確立。
2.新法-(五) 在醫學院校講授職業醫學相關課程經本署認可者,每小時為五點。( 舊法:每小時三點)
參考網址:
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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