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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說明

 

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辦法

 

業醫學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三00分以上者,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3000元費款(包括資格審查1,500元及衛生署證書規費1,500元),向本會申請展延。

 

申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展延條件之學分證明文件 (除學會已登錄學分之外)
(三) 服務證明影本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一張實貼、一張浮貼於申請表)
(五) 繳費證明影本
(六)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因情形特殊無法完成展延者,在效期屆滿前向學會報備提出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通過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申請。

 

前述參與積分達三○○分相關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包含下列各項:

(一)

參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可之環境職業醫學相關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積分為五點。

 

(二)

參加教學醫院職業醫學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廠訪、書報討論、科技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本,向學會申請積分認定,每參加四十五至六十分鐘之教學活動為一點,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四十五分至六十分鐘為五點。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三小時為一點,主持見習或實習活動者,每一小時為二點。

 

(三)

在教學醫院職業醫學相關科別長期進修(一個月以上)期滿,經教學醫院發給進修證明者,得向學會申請認定每個月積分十點,在職業醫學科進修者,每個月積分二十五點,但本項積分最高採計不得超過一百點。

 

(四)

發表環境職業醫學相關論文於國內外醫學期刊,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可者,每篇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十點,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五點;前述期刊如列名科學期刊引用指標(SCI)範圍者,以兩倍計點。

 

(五)

向行政院衛生署「疑似職業相關疾病通報系統」通報疑似職業相關疾病(不包括職業傷害)個案,每通報一例個案,經研判確立者,可得二點。參加通報系統個案討論會者,每次為二點;負責教育個案報告者,每次為五點。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至少通報一例個案經研判確立。

 

(六)

在醫學院校講授職業醫學相關課程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可者,每小時為五點。(新增:每年最高不得超過10點)

 

(七)

參加相關醫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可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發表論文者,每篇論文報告得積分十點,其餘作者每人得積分為一點。

 

(八)

出席全國性職業醫學醫學會每年例行舉辦之會員大會暨同時舉辦之學術討論會者,可得積分三十點,本項積分每年最多得三十點。

 

(九)

參加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可之醫學雜誌通訊課程,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每次視其內容得一至三點。

 

(十)

參加國外之職業醫學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經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認可者,得比照國內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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