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得置副理事長三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務如左: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廿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
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二條: |
秘書長及工作人員均為有給職,其給付薪水金額,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構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及附設機構。
一、勞工健康促進委員會。
二、職業病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三、職業醫學學術委員會。
四、職業醫學教育委員會。
五、會員甄審委員會。
六、職業醫學出版委員會。
七、職業病基金委員會。
八、職業病預防研究委員會。
九、職業病治療研究委員會。
十、職業毒物研究委員會。
十一、工業衛生研究委員會。
十二、職業病調查委員會。
十三、人體工學與生物機能研究委員會。
十四、職業病鑑定仲裁委員會。
十五、職業病統計委員會。
十六、職業病復健醫學委員會。 |
第廿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